
移民後無法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當一個人離世後,法庭會發出遺產管理書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產管理人。那麼非香港居民是否可以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呢?又是否有任何要注意的事項呢?

例子
鄧先生從小在加拿大讀書,後來鄧先生入了加拿大藉,並在加拿大成家立室,只有在過節時才會和家人回香港探望母親。直到近年鄧太身體轉差, 突然因為腦出血中風去世。 收到惡耗的鄧先生立刻回港奔喪和處理遺產。
但在處理遺產的時侯, 鄧先生發現母親並沒有定立遺囑,因此要向遺產承辦處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但鄧先生最後放棄申辦遺產,為什麼呢?
什麼是遺產管理人?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便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
最多可有四個遺產管理人,且該人必須年滿 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有能力去管理遺產。
如果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的人士是外國居民,或有任何受益人未滿18歲,香港法院可能要求提供保證人或擔保人(可以不同形式)作出擔保。
在上述例子中鄧先生離港多年已非香港居民, 司法常務官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高達遺產總額的擔保。由於鄧先生無在香港的朋友願意幫忙做擔保人,銀行也不願意為長期身處海外的鄧先生提供擔保。 在沒有辨法拿出擔保的情況下,鄧先生唯有放棄申辦遺產。
總結
無論你的家人是否香港居民,訂立遺囑可以讓你的家人更快捷、簡單處理你的遺產,無需長時間等待法庭處理申請,亦無需繳付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