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備遺囑時需要考慮的十大問題
我們都明白立遺囑的重要性,它可以幫助我們在不幸發生的情況下盡量減少家人可能面臨的壓力、財務問題和糾紛。尤其重要的是,如果您有想要照顧的子孫,遺囑更是必不可少。然而,我們大多數人都沒有立下遺囑去保障我們的家人。
不立遺囑通常有一些藉口,例如:「我沒有時間」、「我負擔不起法律費用」等。雖然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但人們自行在家中訂立遺囑是完全合法的,特別是如果您的家庭狀況是相對簡單的話。
怎樣才算是一份有效的遺囑?
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則該遺囑有效:
- 它清楚地說明了您對遺產分配的意圖;
- 您在兩名非遺囑受益人的獨立見證人(兩人同時在場)面前簽署遺囑,並註明日期; 和
- 在訂立遺囑時,您具有精神上的能力,並且心智健全。您沒有受到任何不當影響或脅迫。
在香港,根據《遺囑條例》(第 30 章)第 5 條,訂立有效遺囑的手續如下:
- 遺囑是書面的,並由立遺囑人或其他人在立遺囑人在場並在其的指示下簽署;
- 能顯示立遺囑人有意通過簽署使遺囑生效;
- 該簽名是由立遺囑人在有 2 名或更多證人同時在場的情況下作出或承認的; 和
- 每名證人在立遺囑人在場的情況下(但不一定在任何其他證人在場)——
- 證明並簽署遺囑;或
- 承認他的簽名,
但不需要任何形式的證明。
遺囑不需要講究法律,也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的紙張,或由律師簽字蓋章。 與其擔心法律語言的問題,不如多多思考以下在訂立遺囑時應考慮的 10 個問題:
1. 您需要多少份遺囑?
首先,問問自己——「我的居籍在哪裏?」
在涉及外國元素的情況時,您的居住處管轄您的遺產管理和繼承的法律和管轄權。因此,確定您的居籍至關重要的,您的居籍不一定是您的居住地。
居籍是出生時從父親那裡獲得的地方,而不是您的出生地。當您達到成年年齡,並隨後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定居,及打算將其作為您的永久居住地時,那麼居籍可能會發生變化。
一般而言,以下規則適用於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個人財產」/ 「動產」
(例如金錢、股份或個人財物)受死亡時的居籍地法律所管轄。您將需要一份在您的居籍地訂立的遺囑。有些國家可能會要求您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留給孩子或遺孀,即使您沒有在遺囑中規定。如果您的永久居住地發生變化,您將需要一份在您的新居籍地訂立的遺囑。
「房地產」/ 「不動產」
(例如房屋、公寓、建築物或土地)受財產所在地的法律管轄。
如果您在住所地之外擁有不動產,最好在您擁有相應財產的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一份遺囑。 每份遺囑均應作為單獨的文件起草,並受相應不動產管轄區的法律管轄。如果您在您的居籍地之外擁有不動產,您最好在您擁有相應財產的每個司法管轄區都訂立一份遺囑。每份遺囑應作為一份單獨的文件起草,並受相應不動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管轄。
2. 遺產執行人
遺產執行人是負責管理您的遺產的個人代表。對於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香港,遺產執行人在管理死者遺產時必須年滿 21 歲(《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第 39 條)。除了個人,您還可以考慮指定信託公司作為執行人。
您最多可以指定四名遺囑執行人。如果如此指定,他們必須一起處理與遺囑有關的一切事情。或者,您可以按優先順序選擇執行者以避免任何分歧(即 A 為最優先,其次為 B ,然後是 C )。
在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前,您應該先諮詢他們是否願意接受這個角色。如果選擇配偶作為唯一的執行人,您應該考慮到遺囑執行人可能無法活得比您久或同時死亡的可能性(請參閱下面的「常見災難條款」)。
3. 遺產資產、負債和受益人清單
在訂立遺囑時,您應首先列出(一)您希望分配給的受益人,以及(二)您遺產下的所有有價值的資產和負債。
受益人
您需要盡可能列出受益人(配偶、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親戚、朋友、第三方、慈善機構)的詳細信息,以便正確識別他們:
- 全名
- 地址
- 出生日期和/ 或身份證號碼
資產
您應該列出您所有有價值的資產,包括有關以下方面的詳細信息:
- 房地產
- 儲蓄(銀行賬戶、儲蓄賬戶、存款證明、貨幣市場)
- 投資(股票、債券、互惠基金、存款證明)
- 養老金/ 退休賬戶(退休計劃)
- 人壽保險單和年金
- 商業擁有權
- 汽車、船隻、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
- 馬和其他動物
- 任何有價值的個人財產(傳家寶)
負債
您還應該記錄所有負債的金額,包括住房抵押貸款、個人貸款、汽車融資、學生貸款、商業貸款和信用卡賬戶。
4. 給非親屬的禮物
您可能希望將金錢、股票或房地產具體贈送給某些人或慈善機構。請提供第三方受益人的具體詳細信息(包括姓名和所處地點),以便您的遺囑執行人能夠正確識別他們。
然而,請注意,根據《遺囑條例》(第 30 章)第 10 條:「任何人如見證遺囑的簽立,而該遺囑對該人或其配偶作出任何財產的處置或作出對任何財產有影響的處置(押記或償債的指示除外),則該項處置中凡有關該名見證遺囑簽立的人、其配偶或根據該人或其配偶的權利而提出要求者的部分,均屬無效。」
5. 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通常是留給配偶。如果遺囑中沒有提到這個問題,這些財產將落入遺產的剩餘部分,並會被出售,其收益則成為現金剩餘的一部分。
對於土地,根據《遺囑條例》(第 30 章)第 20 條:「土地的一般處置須解釋作包括租借地權益的處置,除非遺囑內顯示出相反的意願。」
6. 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如果遺產的任何受益人未滿 18 歲,遺囑執行人必須以信託方式持有該兒童的份額(代表該兒童妥善保管相關資產)。您也可以指定一個晚於 18 歲的繼承年齡,如 21 歲或 25 歲,這時孩子可能有足夠的成熟心智去管理他或她的資產。因此,執行人將被賦予酌情權,在孩子正式收到所有資產之前,執行人可以為孩子的利益分配其認為合適的收入和/ 或資本。
7.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您應該指定一個您信任的人作為在您去世時未成年(18 歲以下)的孩子的監護人。請確保在任命前適當地諮詢您擬議的監護人,並提供該監護人的基本聯繫信息。請注意,該監護人不能取代尚存的法定父母的權利。
8. 葬禮安排
一般而言,遺囑會包括殯葬安排的聲明。這些聲明通常會得到遺囑執行人和家庭成員的尊重。然而,如果您的家人朋友無法立即找到遺囑,這些殯葬安排的願望可能會被忽略。因此,讓您的遺囑執行人和家庭成員知道遺囑的存在和其位置是非常重要的。
9. 常見災難條款
如果您選擇您的配偶作為您的遺囑執行人,此條款便是尤其重要。常見災難條款考慮了人們可能一同死亡的不幸情況(例如在飛機失事、自然災害或恐怖襲擊的情況下)。常見災難條款將會是這對夫婦視為一起死亡,並對資產的分配和子女的監護權作出特別安排。
如果遺囑中沒有規定,並且發生了共同的災難,而處於無法確定哪一方能倖存下來的情況的話,那麼年輕一方將被視為活得比年長一方更久。換句話說,年長一方的死者的遺產將傳給已故夫婦中較年輕的一方,然後根據法律規定進一步處理。然而,這可能會導致不理想的後果,即已故夫婦中年輕一方的家人不公平地分配了這對夫婦的大部分資產。
10. 殘疾受益人
在訂立遺囑時,您也需要考慮為殘疾的受益人制定特殊的信託條款。例如,受託人或監護人可以監督殘疾人繼承的資產。
當您考慮完這十個問題之後,您可以聘請律師草擬您的遺囑,或者您也可以嘗試自己準備這份文件。
當然,您也可以使用安心三寶來自行制訂自己的遺囑。
請注意,這是對普通法的立場的一般摘要,並不構成法律建議。由於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可能不同,您或希望與您的律師作進一步的討論。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