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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有期限嗎?

在香港處理親人離世後的遺產,往往涉及多項法定程序與時限。如果忽略關鍵期限,不但可能失去申請權益,最終遺產甚至會被視為 無人承繼遺產(Bona Vacantia 而撥歸政府庫房。

本指南將以簡單易明的方式,全面解構:

讓香港市民更清楚如何保障自身的遺產繼承權益。


一、香港遺產繼承的基本概念

在香港,家人離世後,其名下資產(例如:銀行戶口、股票、強積金、物業等)必須透過法定程序承辦。
處理遺產需先申請 遺產承辦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分為兩類:

有遺囑

由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Executor)申請 遺囑承辦書(Grant of Probate

無遺囑

由法定繼承人按優先次序申請 遺產管理書(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二、香港遺產承辦相關的主要時限

1. 一般遺產承辦申請無硬性期限,但應盡快

《遺產承辦條例》(Cap. 10)並 沒有規定必須在指定期間內申請
然而,拖延會導致:

因此,一般建議 盡快向高等法院遞交承辦申請


2. Cap. 481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 6 個月內申請

若遺囑分配或法定繼承未有合理照顧你,你可向法院申請額外供養。

法定期限:

必須在遺產承辦書簽發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除非有特殊理由,法院一般不會接納逾期申請。


3. 何時由遺產管理官(Official Administrator)處理?《遺產承辦條例》(Cap. 10 s.16

法院在指定情況下,必須把遺產管理授予「遺產管理官」(由遺產承辦處運作),除非有充足理由另作安排。

法律條文(Cap. 10 s.16)列明常見情況包括:

👉 如遺產包括物業,遺產管理官可依法出售物業,並按 s.23B 的程序處理所得款項。


4. 公告後 5 年無申索餘額撥入庫房《遺產承辦條例》(Cap. 10 s.23B

根據 Cap. 10 s.23B:

  1. 遺產管理官必須刊登公告,邀請潛在申索人提出要求。
  2. 若自首次公告起 5 仍無合理預期會有申索,
  3. 遺產餘額(包括售樓所得)須撥入 政府庫房(General Revenue

並非「立即歸政府」,是公告後滿五年才處理。


5. Bona Vacantia 無人承繼遺產政府追討的時效(Cap. 347

若遺產最終被視為 無人承繼(Bona Vacantia),政府追討權受《時效條例》(Cap. 347)約束:

資產類型時效期限法例依據
不動產(物業、土地)12 年Cap. 347 s.7、s.17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等)6 年Cap. 347 s.4

三、香港遺產繼承期限速覽表(清晰對照)

類別法定期限法例備註
一般承辦申請無明文規定Cap. 10 / Cap. 10A建議盡快
Cap. 481 供養申請承辦書簽發後 6 個月內Cap. 481逾期一般不受理
遺產管理官公告期5 年後轉庫房Cap. 10 s.23B無申索才撥入庫房
無人承繼遺產(動產)6 年時效Cap. 347 s.4Bona Vacantia
無人承繼遺產(不動產)12 年時效Cap. 347 s.7、s.17Bona Vacantia

四、錯過期限的後果


五、實務建議(香港家庭適用)

盡早整理文件

包括死亡證、遺囑、銀行資料、物業文件、身份證明等。

儘快申請遺產承辦書

避免因銀行或地產交易延誤而影響價值。

清楚掌握 6 個月(Cap. 481)與 5 年(Cap. 10 s.23B)時限。

若遺產涉及海外資產

需要注意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程序。


六、結語

雖然香港一般遺產承辦沒有硬性時限,但 Cap. 481 供養申請、Cap. 10 公告期及 Cap. 347時效 都涉及嚴格的期限。
了解這些規定,能有效避免遺產被政府視作無人承繼,從而保障家庭應有的權益。


📚 相關法例

本文章提供的信息是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僅供初步參考,不應被視為法律意見,對於任何人因本文章的内容而造成任何損失和/或損害,本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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