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處理親人離世後的遺產,往往涉及多項法定程序與時限。如果忽略關鍵期限,不但可能失去申請權益,最終遺產甚至會被視為 無人承繼遺產(Bona Vacantia) 而撥歸政府庫房。
本指南將以簡單易明的方式,全面解構:
- 香港遺產承辦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
- 遺產承辦的關鍵期限
- 遺產管理官(Official Administrator)何時介入(Cap. 10 s.16)
- 五年公告後轉入庫房程序(Cap. 10 s.23B)
- Bona Vacantia 的 6 年 / 12 年政府追討時效(Cap. 347)
讓香港市民更清楚如何保障自身的遺產繼承權益。
一、香港遺產繼承的基本概念
在香港,家人離世後,其名下資產(例如:銀行戶口、股票、強積金、物業等)必須透過法定程序承辦。
處理遺產需先申請 遺產承辦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分為兩類:
✔ 有遺囑
由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Executor)申請 遺囑承辦書(Grant of Probate)。
✔ 無遺囑
由法定繼承人按優先次序申請 遺產管理書(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二、香港遺產承辦相關的主要時限
1. 一般遺產承辦申請 — 無硬性期限,但應盡快
《遺產承辦條例》(Cap. 10)並 沒有規定必須在指定期間內申請。
然而,拖延會導致:
- 無法動用銀行戶口或管理資產
- 物業會繼續產生地租、差餉、管理費
- 股市或外匯波動影響遺產價值
因此,一般建議 盡快向高等法院遞交承辦申請。
2. Cap. 481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 6 個月內申請
若遺囑分配或法定繼承未有合理照顧你,你可向法院申請額外供養。
⏰ 法定期限:
必須在遺產承辦書簽發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除非有特殊理由,法院一般不會接納逾期申請。
3. 何時由遺產管理官(Official Administrator)處理?《遺產承辦條例》(Cap. 10 s.16)
法院在指定情況下,必須把遺產管理授予「遺產管理官」(由遺產承辦處運作),除非有充足理由另作安排。
法律條文(Cap. 10 s.16)列明常見情況包括:
- 無遺囑,且 無最近親居於香港
- 無遺囑,且 最近親同意由遺產管理官承辦
- 無遺囑,且 死後 12 個月仍無人申請承辦
- 最近親是 未成年人
- 有遺囑但 無執行人、執行人拒絕或無法履職
👉 如遺產包括物業,遺產管理官可依法出售物業,並按 s.23B 的程序處理所得款項。
4. 公告後 5 年無申索 → 餘額撥入庫房《遺產承辦條例》(Cap. 10 s.23B)
根據 Cap. 10 s.23B:
- 遺產管理官必須刊登公告,邀請潛在申索人提出要求。
- 若自首次公告起 5 年 仍無合理預期會有申索,
- 遺產餘額(包括售樓所得)須撥入 政府庫房(General Revenue)。
⚠ 並非「立即歸政府」,是公告後滿五年才處理。
5. Bona Vacantia 無人承繼遺產 — 政府追討的時效(Cap. 347)
若遺產最終被視為 無人承繼(Bona Vacantia),政府追討權受《時效條例》(Cap. 347)約束:
| 資產類型 | 時效期限 | 法例依據 |
|---|---|---|
| 不動產(物業、土地) | 12 年 | Cap. 347 s.7、s.17 |
|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等) | 6 年 | Cap. 347 s.4 |
三、香港遺產繼承期限速覽表(清晰對照)
| 類別 | 法定期限 | 法例 | 備註 |
|---|---|---|---|
| 一般承辦申請 | 無明文規定 | Cap. 10 / Cap. 10A | 建議盡快 |
| Cap. 481 供養申請 | 承辦書簽發後 6 個月內 | Cap. 481 | 逾期一般不受理 |
| 遺產管理官公告期 | 5 年後轉庫房 | Cap. 10 s.23B | 無申索才撥入庫房 |
| 無人承繼遺產(動產) | 6 年時效 | Cap. 347 s.4 | Bona Vacantia |
| 無人承繼遺產(不動產) | 12 年時效 | Cap. 347 s.7、s.17 | Bona Vacantia |
四、錯過期限的後果
- ❌ 失去向法院作供養申請的權利(6 個月期限)
- ❌ 遺產價值因延誤而減少
- ❌ 最終由遺產管理官處理,並於公告後 5 年撥入政府庫房
- ❌ Bona Vacantia 時效屆滿後,政府可依法收歸資產
五、實務建議(香港家庭適用)
✔ 盡早整理文件
包括死亡證、遺囑、銀行資料、物業文件、身份證明等。
✔ 儘快申請遺產承辦書
避免因銀行或地產交易延誤而影響價值。
✔ 清楚掌握 6 個月(Cap. 481)與 5 年(Cap. 10 s.23B)時限。
✔ 若遺產涉及海外資產
需要注意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程序。
六、結語
雖然香港一般遺產承辦沒有硬性時限,但 Cap. 481 供養申請、Cap. 10 公告期及 Cap. 347時效 都涉及嚴格的期限。
了解這些規定,能有效避免遺產被政府視作無人承繼,從而保障家庭應有的權益。
📚 相關法例
- 《遺產承辦條例》(Cap. 10)第 16 條、第 23B 條
- 《非爭訟遺產承辦規則》(Cap. 10A)
-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Cap. 481)
- 《時效條例》(Cap. 347)
- 官方法例查詢: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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