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介紹了甚麼是預設醫療指示 (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 簡稱AMD)、它適用於哪些末期醫療情況、可拒絕哪些維持生命治療,以及為甚麼香港人應及早準備。
今次想再深入一點談一個更現實的問題:即使 AMD 在普通法下可以是合法和有效,為甚麼過去很多個案仍然難以真正執行?
答案並不是因為醫護人員不尊重病人意願,而是因為在新條例生效前,香港主要依賴普通法原則處理 AMD,缺乏清晰的成文法框架、執行機制及免責保障。當病人已無法表達意願,而家人之間又出現反對或爭拗時,醫護人員往往會面對非常困難的處境。
普通法下有效,並不等於實務上一定會被執行
在普通法下,一個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原則上有權拒絕醫療治療。這個原則亦是 AMD 的法律基礎:病人在仍然清醒、有能力作決定時,預先表明如果將來失去決定能力,在特定末期情況下拒絕某些維持生命治療。
但問題是,香港在過去長時間並沒有專門的成文法處理 AMD。政府在早前諮詢文件中亦指出,香港當時沒有關於預設醫療指示法律地位的成文法或直接本地案例,主要依賴普通法下病人同意醫療治療的原則,令有效作出的 AMD 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這同時造成實際執行困難。
最常見的困難,是家屬反對。
例如,病人早已簽署 AMD,表明若將來進入末期、不可逆轉情況,不希望再插喉或使用呼吸機。但當病人真的病危、無法說話時,有些家人可能會說:「不可以不救」、「一定要做盡所有治療」、「如果不插喉,我會追究醫院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醫生知道病人曾簽署 AMD,也可能因擔心投訴、民事責任、專業責任或家屬衝突,而傾向繼續治療。
政府諮詢文件也曾以類似情境說明:病人曾拒絕再次插喉,但兒子強烈要求醫生插喉,並質疑香港沒有相關法例;醫生雖理解 AMD 有效並適用,仍因缺乏清晰法律支持而不確定是否可依據 AMD 行事。文件亦指出,缺乏立法保障會令醫護人員因法律保障不足而不願跟從預設醫療指示。
這正是新條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新條例的最大改變:AMD 不再只是「參考意願」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 651 章)將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生效。這是香港首次為人在特定生命末期情況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心肺復甦術,建立正式法律框架。
新條例的重點,不只是讓市民可以簽署 AMD,而是把 AMD 的法律效力講清楚。
根據條例第 15 條,凡預設醫療指示中的指令屬「有效並適用」,醫治者對該訂立者施以或不施以維持生命治療的權利、責任、義務及法律責任,均受到該有效並適用的指令所規限。
換言之,在條例生效後,如果醫護人員已知悉一份 AMD,而該 AMD 的相關指令有效並適用,這不再只是「病人的一個願望」或「家人可以商量是否跟從的意見」。它會成為醫護人員必須正視的法定指令。
家人反對,不能取代病人自己的決定
這一點對香港家庭尤其重要。
很多家人在病人臨終時反對 AMD,未必是出於惡意,而是出於不捨、內疚、恐懼,或擔心「不做盡所有治療」會被視為不孝。但 AMD 的精神,正正是讓病人在仍然清醒、有能力時,先為自己作出決定,避免日後由家人在悲傷和壓力下承擔這個沉重選擇。
條例生效後,家人仍然可以向醫生提供資料,例如病人是否已撤銷 AMD、簽署時是否有精神能力、文件是否被不當影響,或目前情況是否真正符合 AMD 的指定先決條件。但如果家人的反對只是「我不同意」、「我不想放手」、「我想繼續治療」,這本身不應推翻一份有效並適用的 AMD。
如果真的出現法律爭議,條例亦提供了由原訟法庭作出宣告的機制,以裁斷某份文件是否屬 AMD,或某項指令是否有效、適用,或有效並適用;可提出申請的人包括醫治者、相關醫療服務安排者、至親、同居者,或其他與病人有密切關係的人。
換言之,真正的爭議應透過法律程序處理,而不是由家屬即場以反對聲音取代病人的預先決定。
醫護人員跟從有效 AMD,會有法律保障
過去不少醫生的憂慮是:如果我按照 AMD 不插喉、不急救、不使用某些維持生命治療,家人事後會否控告我?我會否被指沒有盡力救人?
新條例其中一個重要作用,就是提供明確的免責保障。
根據條例第 22 條,如醫治者誠實而合理地相信病人的 AMD 指令已指明有關治療,並且該指令有效並適用,醫治者無須就不對病人施以該維持生命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
這個保障非常重要。它讓醫生可以在清楚法律框架下尊重病人意願,而不是在家屬反對與法律風險之間左右為難。
同時,條例亦保障另一種情況:如果醫治者不知道病人有 AMD,或不信納相關指令有效並適用,而繼續提供維持生命治療,醫治者在符合條例要求下亦可獲保障。這反映新法例並不是要懲罰醫護人員,而是要在「尊重病人自主」與「保護前線醫護」之間取得平衡。
不跟從有效 AMD,可能帶來刑事及專業後果
新條例的另一個重要改變,是令 AMD 的執行不再停留在倫理層面。如醫治者在知悉 AMD 或 DNACPR 命令有效並適用的情況下仍不跟從,可能構成罪行或專業失當。
條例第 49 條亦訂明,如任何人知道另一人已訂立 AMD,而該指令有效並適用,卻故意妨礙該人的醫治者遵從該指令,即屬犯罪,可處第 5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 條例亦訂明,誤導他人不遵從預作決定文書,或誤導他人遵從看來是 AMD 或 DNACPR 的文書,在特定情況下亦會構成罪行。
香港醫務委員會亦在通訊中提醒醫生,在知悉有效並適用 AMD 的情況下,醫護人員不得施行該指令所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違反第 651 章的人可面對罰款及監禁等刑事後果。
因此,新條例的訊息很清楚:如果病人已在有能力時清楚作出決定,而該 AMD 在臨床上有效並適用,醫護人員和家人都不能輕易忽視。
對家人的真正保障:「不用家人承擔自己的生死決定」
很多人以為,簽署 AMD 會令家人「失去決定權」。其實更準確的說法是:AMD 讓家人不用在最痛苦的時候替病人作出生死攸關的決定。
當沒有 AMD 時,家人可能會互相爭拗:有人想繼續治療,有人覺得病人不想受苦;有人擔心不急救是不孝,有人擔心急救只是延長痛苦。這些爭拗不但令醫護人員難以處理,也可能令家庭關係留下長久傷痕。
有 AMD 時,家人的角色不是代替病人作決定,而是幫助醫護人員理解和落實病人早已作出的決定。這對家人其實是一種保護:他們不需要猜測病人想怎樣,也不需要承擔「是否放手」的心理壓力。
應如何減少日後爭議?
簽署 AMD 只是第一步。要確保 AMD 日後真的能夠發揮作用,市民應該同時做好幾件事:
第一,簽署前應與醫生充分討論,清楚了解自己拒絕的是哪些維持生命治療,以及在甚麼情況下才會適用。
第二,應盡早與家人溝通。尤其是子女、配偶、兄弟姊妹或主要照顧者,應該知道自己已簽署 AMD,以及背後的原因。很多衝突不是因為家人不尊重病人,而是因為家人從未聽過病人親口說出自己的意願。
第三,應妥善保存文件,並確保在需要時醫護人員能夠看到。條例會逐步透過「醫健通」推行 AMD 的電子儲存及查閱安排,但在實務上,紙本文件、家人知悉及醫療紀錄提示仍然非常重要。政府亦表示會以「醫健通」作為指定電子系統,支援 AMD 的訂立、儲存、撤銷和檢索。
第四,應定期檢視 AMD。人的想法可能會隨年齡、疾病、家庭情況或醫療科技而改變。AMD 不是簽一次便永遠不用理會;如有需要,應在仍有精神能力時更新或撤銷。
結語:新法例讓病人意願更有力量,也讓醫生更有信心
AMD 的核心,不是「放棄治療」,也不是「不救人」。它的核心是:當一個人仍然清醒、有能力、有尊嚴地思考人生最後階段時,可以預先決定自己在末期、不可逆轉情況下,不希望接受哪些只會延長死亡過程或增加病人痛苦的治療。
在普通法下,AMD 已有其法律基礎,但過去缺乏清晰的成文法責任、執行機制和免責保障,令醫生、家人和病人在真正需要時仍可能陷入困局。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生效後,情況將會不同。有效並適用的 AMD 會有更明確的法律地位;醫護人員按照 AMD 行事會有法律保障;故意妨礙或誤導他人不遵從 AMD 亦可能帶來法律後果。
對香港人來說,這是一個重要提醒:如果你希望人生最後階段的醫療選擇由自己決定,而不是由家人在病床前猜測、爭拗或承受壓力,便應及早了解和準備 AMD。
安心三寶鼓勵大家,不要等到病重、失智或家人無法達成共識時才處理。趁自己仍然健康、清醒、有選擇權時,把自己的意願說清楚、寫清楚,也讓家人真正安心。
文:陳啟川律師 (安心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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