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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應注意什麼?Pt3:離婚或分居人士

有些夫婦已經分開生活多年,甚至其中一方已經「走佬」、移居海外或完全失去聯絡,但雙方一直沒有正式離婚。

亦有人已經正式離婚,卻以為原有遺囑會自動完全失效,因此一直沒有重新立遺囑。

上述兩種情況,都可能造成嚴重的遺產承辦問題。

分居不等於離婚

即使夫婦已經:

只要婚姻仍未依法解除,雙方一般仍然是法律上的配偶。

如果其中一方沒有立遺囑便離世,分居配偶仍可能:

案例一:妻子離家多年,仍有遺產管理優先權

李先生與妻子育有兩名子女。李太離開家庭並移居海外。雙方從此沒有聯絡,但一直沒有正式辦理離婚。

李先生一直與兩名子女生活,並認為將來自然由子女處理其銀行戶口及住宅。他沒有留下遺囑便突然離世。

根據香港遺產承辦的一般優先次序,配偶排在子女之前。只要李先生與李太仍然是合法夫妻,李太原則上仍享有較子女優先的遺產管理書申請權。

失聯配偶會造成什麼問題?

由於李太失去聯絡,兩名子女未必可以直接申請遺產管理書。

他們可能需要:

在完成相關程序前,子女可能無法順利:

較低優先次序的人士只有在較高優先權人士已離世、正式放棄或其權利依法被清除後,才較可能取得遺產管理書。

分居配偶仍可能取得遺產

除了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權外,分居配偶還可能按無遺囑繼承規則取得遺產。如果李先生沒有遺囑,李太即使已離家十年,仍可能有遺產管理優先權並先取得:

除非法院已有相關命令或存在其他特殊法律情況,單純分居一般不會自動取消合法配偶的繼承身份。

案例二:多年的照顧者反而沒有保障

王女士與丈夫分居多年,丈夫已另有伴侶。王女士晚年一直由妹妹及外甥女照顧,但她一直沒有正式離婚,也沒有立遺囑。

王女士離世後:

結果可能完全違反王女士真正的意願。

已經離婚,原有遺囑是否自動失效?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正式離婚後,婚姻期間訂立的遺囑自然全部失效。」

香港法律下,離婚一般不會自動撤銷整份遺囑。除非遺囑顯示相反意圖,原本:

通常會按照前配偶先於立遺囑人離世的方式處理。但遺囑的其他部分仍可能繼續有效。

案例三:前妻不能繼承,物業卻意外歸弟弟

周先生在婚姻期間訂立遺囑:

周先生其後生了子女並正式離婚,但沒有更新遺囑。如果原本給予前妻的住宅遺贈失效:

周先生離婚後可能真正希望把住宅留給子女,但因為沒有更新遺囑,結果卻完全不同。因此,離婚後不應依賴法律自動修改舊遺囑,而應重新訂立一份完整的新遺囑。

有未成年子女,更要避免前配偶實際控制遺產

離婚人士經常把全部財產留給未成年子女,卻沒有設立信託。

例如,鄭女士離婚後與前夫關係惡劣,育有一名十二歲女兒。她在遺囑中簡單寫明「全部財產留給女兒」,但沒有委任合適的監護人和受託人。鄭女士離世後,女兒仍未成年。即使前夫不能把女兒的遺產當作自己的財產,他作為尚存父母,仍可能在女兒的生活、教育及財產使用方面產生重大實際影響。

較完善的安排可以包括:

再婚可能撤銷新訂立的遺囑

離婚後重新立遺囑,並不代表可以一勞永逸。

假設一個人經歷以下情況:

  1. 與第一任配偶離婚;
  2. 重新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子女;
  3. 數年後與第二任配偶結婚;
  4. 結婚後沒有再檢視遺囑。

由於結婚一般會撤銷婚前遺囑,原本用來保障子女的新遺囑也可能因再婚而失效,除非遺囑是因預期與指定人士結婚而訂立。

最後可能變成沒有有效遺囑,由第二任配偶與子女按照無遺囑繼承規則分享遺產。

分居、離婚或再婚後應檢查什麼?

每次婚姻狀況改變後,都應重新檢查遺囑以及:

沒有遺囑的主要後果

分居或離婚人士沒有更新或訂立遺囑,可能造成:

結語

分居、離婚及再婚,是最需要立即檢視遺囑的三個時點。分居不代表法律婚姻已經結束;正式離婚也不代表整份遺囑自動失效;再婚更可能撤銷原有遺囑。

及早訂立或更新遺囑,可以:

文:陳啟川律師 (安心三寶)

本文只供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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