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應注意什麼?Pt3:離婚或分居人士

有些夫婦已經分開生活多年,甚至其中一方已經「走佬」、移居海外或完全失去聯絡,但雙方一直沒有正式離婚。

亦有人已經正式離婚,卻以為原有遺囑會自動完全失效,因此一直沒有重新立遺囑。

上述兩種情況,都可能造成嚴重的遺產承辦問題。

分居不等於離婚

即使夫婦已經:

  • 分居多年;
  • 沒有共同生活;
  • 沒有經濟往來;
  • 各自有新伴侶;
  • 完全失去聯絡;

只要婚姻仍未依法解除,雙方一般仍然是法律上的配偶。

如果其中一方沒有立遺囑便離世,分居配偶仍可能:

  • 按無遺囑繼承規則取得遺產;
  • 享有優先申請遺產管理書的權利;
  • 影響家庭住宅的處理;
  • 阻礙子女或其他親屬辦理遺產承辦。

案例一:妻子離家多年,仍有遺產管理優先權

李先生與妻子育有兩名子女。李太離開家庭並移居海外。雙方從此沒有聯絡,但一直沒有正式辦理離婚。

李先生一直與兩名子女生活,並認為將來自然由子女處理其銀行戶口及住宅。他沒有留下遺囑便突然離世。

根據香港遺產承辦的一般優先次序,配偶排在子女之前。只要李先生與李太仍然是合法夫妻,李太原則上仍享有較子女優先的遺產管理書申請權。

失聯配偶會造成什麼問題?

由於李太失去聯絡,兩名子女未必可以直接申請遺產管理書。

他們可能需要:

  • 尋找李太目前的地址;
  • 進行婚姻及移民資料查冊;
  • 嘗試向海外地址送達文件;
  • 證明李太失聯或拒絕申請;
  • 取得李太正式簽署的放棄文件;
  • 向法院申請特殊命令;
  • 提供證據要求法院越過李太的優先權。

在完成相關程序前,子女可能無法順利:

  • 出售或轉讓父親的物業;
  • 提取父親個人銀行戶口的存款;
  • 處理公司股份;
  • 收取部分保險或投資款項;
  • 正式分配遺產。

較低優先次序的人士只有在較高優先權人士已離世、正式放棄或其權利依法被清除後,才較可能取得遺產管理書。

分居配偶仍可能取得遺產

除了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權外,分居配偶還可能按無遺囑繼承規則取得遺產。如果李先生沒有遺囑,李太即使已離家十年,仍可能有遺產管理優先權並先取得:

  • 死者的非土地實產;
  • 港幣50萬元;以及
  • 剩餘遺產的一半。
  • 另一半才由兩名子女分享。

除非法院已有相關命令或存在其他特殊法律情況,單純分居一般不會自動取消合法配偶的繼承身份。

案例二:多年的照顧者反而沒有保障

王女士與丈夫分居多年,丈夫已另有伴侶。王女士晚年一直由妹妹及外甥女照顧,但她一直沒有正式離婚,也沒有立遺囑。

王女士離世後:

  • 分居丈夫仍可能以合法配偶身份取得遺產;
  • 丈夫可能有優先權申請遺產管理書;
  • 多年照顧王女士的妹妹及外甥女未必有權取得遺產;
  • 外甥女亦未必可以直接辦理遺產承辦。

結果可能完全違反王女士真正的意願。

已經離婚,原有遺囑是否自動失效?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正式離婚後,婚姻期間訂立的遺囑自然全部失效。」

香港法律下,離婚一般不會自動撤銷整份遺囑。除非遺囑顯示相反意圖,原本:

  • 委任前配偶為遺囑執行人的條款;以及
  • 把財產留給前配偶的條款,

通常會按照前配偶先於立遺囑人離世的方式處理。但遺囑的其他部分仍可能繼續有效。

案例三:前妻不能繼承,物業卻意外歸弟弟

周先生在婚姻期間訂立遺囑:

  • 把家庭住宅留給妻子;
  • 把所有剩餘遺產留給弟弟;
  • 委任妻子為唯一遺囑執行人。

周先生其後生了子女並正式離婚,但沒有更新遺囑。如果原本給予前妻的住宅遺贈失效:

  • 前妻未必可以取得住宅;
  • 前妻作為執行人的委任亦可能失效;
  • 住宅可能跌入剩餘遺產;
  • 最終由弟弟取得。

周先生離婚後可能真正希望把住宅留給子女,但因為沒有更新遺囑,結果卻完全不同。因此,離婚後不應依賴法律自動修改舊遺囑,而應重新訂立一份完整的新遺囑。

有未成年子女,更要避免前配偶實際控制遺產

離婚人士經常把全部財產留給未成年子女,卻沒有設立信託。

例如,鄭女士離婚後與前夫關係惡劣,育有一名十二歲女兒。她在遺囑中簡單寫明「全部財產留給女兒」,但沒有委任合適的監護人和受託人。鄭女士離世後,女兒仍未成年。即使前夫不能把女兒的遺產當作自己的財產,他作為尚存父母,仍可能在女兒的生活、教育及財產使用方面產生重大實際影響。

較完善的安排可以包括:

  • 委任獨立監護人和受託人;
  • 規定遺產只可用於子女的教育、生活及醫療;
  • 大額支出需要兩名受託人共同批准;
  • 子女在成年後才分階段取得遺產;
  • 將子女的日常照顧與財產管理分開。

再婚可能撤銷新訂立的遺囑

離婚後重新立遺囑,並不代表可以一勞永逸。

假設一個人經歷以下情況:

  1. 與第一任配偶離婚;
  2. 重新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子女;
  3. 數年後與第二任配偶結婚;
  4. 結婚後沒有再檢視遺囑。

由於結婚一般會撤銷婚前遺囑,原本用來保障子女的新遺囑也可能因再婚而失效,除非遺囑是因預期與指定人士結婚而訂立。

最後可能變成沒有有效遺囑,由第二任配偶與子女按照無遺囑繼承規則分享遺產。

分居、離婚或再婚後應檢查什麼?

每次婚姻狀況改變後,都應重新檢查遺囑以及:

  • 遺囑執行人;
  • 子女受託人;
  • 未成年子女監護人;
  • 聯名物業的持有方式;
  • 聯名銀行戶口;
  • 人壽保險受益人;
  • 強積金及退休計劃提名;
  • 持久授權書;
  • 海外遺囑及海外資產。

沒有遺囑的主要後果

分居或離婚人士沒有更新或訂立遺囑,可能造成:

  • 分開的配偶仍有優先申請遺產管理書的權利;
  • 子女無法直接辦理遺產承辦;
  • 分居配偶仍可能取得相當部分遺產;
  • 多年照顧死者的人未必取得任何保障;
  • 前配偶條款失效後,其他遺產意外轉給非預期人士;
  • 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可能受到前配偶實際影響;
  • 再婚可能撤銷離婚後訂立的遺囑;
  • 遺產承辦因尋找失聯配偶而延誤多年。

結語

分居、離婚及再婚,是最需要立即檢視遺囑的三個時點。分居不代表法律婚姻已經結束;正式離婚也不代表整份遺囑自動失效;再婚更可能撤銷原有遺囑。

及早訂立或更新遺囑,可以:

  • 避免失聯配偶阻礙遺產承辦;
  • 清楚保障子女;
  • 指定合適的遺囑執行人及受託人;
  • 減少前配偶對子女遺產的實際控制;
  • 確保離婚後的真正意願得以實現。

文:陳啟川律師 (安心三寶)

本文只供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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