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令
/ 產業受托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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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三寶 Awesum Care,我們協助家庭及照顧者處理法律程序,當摯愛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未有簽立 持久授權書 (EPA) 時,如何合法地處理其個人福利或財務事宜。
根據 《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主要有兩種途徑:
- 產業受託監管人( Committee under Part II MHO):處理財產及財務管理
- 監護令 (Guardianship Order):處理個人照顧與福利
監護令
法律依據:
- 《精神健康條例》(Cap. 136) 第 IVB 部分
- 由 監護委員會 負責
適用情況:
- 適用於年滿 18 歲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 涵蓋 個人照顧與福利(如居所安排、醫療決策、日常支援)
誰可申請:

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

社會福利署署長

現有監護人

醫務人員
或社工
申請程序:

填寫監護委員會申請表格:
- 監護令申請表格 (PDF)
- 監護令申請指引 (PDF)

提交文件:
- 兩份醫生證明(其中一份必須由精神科醫生發出)
- 申請人及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其他支持文件(醫療報告、社工報告等)

監護委員會會要求社會福利署提供社會調查報告

通常於 2–3 個月內舉行聆訊

法庭頒布監護令
(有效期不超過 3 年,可續期)
產業受託監管人
法律依據:
- 《精神健康條例》(Cap. 136) 第 II 部分
- 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處理
適用情況:
- 適用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 涵蓋 財產及財務管理(如銀行戶口、投資、出售物業、支付生活費)
誰可申請:

近親屬
(第 7(3) 條定義)

社會福利署署長

現有監護人

官方律師
申請程序:

第一階段 – 指示階段 (Directions Stage):
- 提交 不經通知的原訟傳票
(Ex-parte Originating Summons),
並附上:- 兩份醫生證明(其中一份必須由醫管局認可精神科醫生發出)
- 家屬關係證明
- 財產證明
- 擬定的指示命令草稿
- 通知官方律師並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階段 – 審訊階段 (Inquiry Stage):
- 法庭決定:
- 是否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 是否委任 產業受託監管人
- 管理財產的授權範圍(出售、投資、資產管理)
- 費用的支付安排
委任後:
- 受託監管人須按法院指示行事
- 可由親屬或官方律師擔任
費用參考:


政府提交費用:數百港元
醫療報告:每位精神科醫生約港幣 10,000–15,000 元
律師費:簡單案件:約港幣 80,000 元起
監護令與受託監管
| 項目 | 監護令 | 產業受託監管人 |
|---|---|---|
| 處理機構 | 監護委員會 | 高等法院 |
| 涉及範圍 | 個人照顧與福利 | 財產及財務管理 |
| 申請人 | 指定人士 | 親屬 / 社署署長 / 官方律師 |
| 醫療證明 | 2 份(其中 1 份必須為精神科醫生) | 2 份(其中 1 份必須由醫管局精神科醫生) |
| 處理時間 | 約 2–3 個月 | 約 4–8 個月或以上 |
| 費用 | 較低 | 較高(港幣 80,000 元以上) |
| 權力範圍 | 居所、醫療、有限財務管理 | 全面財務及資產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