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覺得有事時才需要訂立「持久授權書」。不幸地,有事時一般代表當事人已經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因此無法訂立持久授權書。那是否代表他的財產會被永久凍結呢?家人是否可以用其他方法管理財產呢?以下是兩個可行的方法:
1. 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令」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VB部所訂明的權限,受委託的監護人可以向當事人作出醫療決定及代當事人從戶口中取出流動資產以支付當事人住宿、醫療和財務支出,但每個月的上限為二萬元。當中亦有限制,例如不可以變賣資產,他們不可以處理保險單、物業、強制性公積金、股票、投資等。
需要提交「雙醫療報告」
申請監護令需要提交「雙醫療報告」:需經「精神科醫生」及「註冊醫生」評估報告。由於全港僅有300名精神科醫生,隨人口老化需求越來越多,醫療報告費用和時間只升不跌。
申請過程冗長
申請的過程亦冗長,一般而言需要八至九個月,在此期間,不論是當事人或其家屬都不得動用其資產,若果當事人在等候「監護令」期間需要醫藥費,當事人需要自行解決,而在絕大部份的情況之下均由家人代繳,間接成為家人的負擔。
續令須再申請
另外,「監護令」的首年時限為一年,若要續令,須再申請,然後排期研訊,由委員會決定是否續期,續期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若當事人的每月支出超過兩萬元,其家屬便要自行承擔支出,造成不便。
2. 向高等法院申請成為「產業受托監管人」
若當事人的每月支出超過兩萬元,其家人及朋友便可考慮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向高等法院申請成為「產業受托監管人」,以管理當事人的所有資產(包括物業)。
申請過程冗長
由於涉及法律程序,一般的申請時間比較冗長,可達致九個月或以上。同時亦需要向高等法院申請,在申請成功之前,當事人及申請成為「產業受托監管人」均不能動用其戶口的資產,因此費用需由家屬負擔。
另外,縱然成為「產業受托監管人」,並不代表受托監管人可隨意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和財務事宜。在代當事人做任何事情前(如: 出售當時人的物業、股份和股票), 必須等到法院的命令及指示,才可以做。同時,「產業受托監管人」亦需要屢行不同責任,包括每年(或法院特定的任何時期)提供賬目,以解釋如何處理已代當時人所收的款項,以及如何代當時人用款。
「持久授權書」的重要性
有見及此,在當事人擁有精神行為能力時定立「持久授權書」尤為重要,原因是當當事人不幸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持久授權書」便會即時生效,大大減低申請監護令或成為「產業受托監管人」所需等待的時間,並可按授權人的意願授權自己信得過的人去管理財產。
另外,親人亦無需承擔當事人的各項開支,避免家庭積蓄恐被醫療開支耗盡,以及財產凍結引發家族糾紛。因此適時定立「持久授權書」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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