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離世後發現遺囑不見了,怎麼辦?

有部分市民選擇自己訂立遺囑或者沒有告訴親人自己有沒有立遺囑,因而經常出現一些遺失遺囑,遺囑被損毀的情況,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問題及處理方法,好讓大家在面對以下問題時有一些處理的方向:

親人去逝,但不清楚是否有立遺囑,可以如何處理?

如果遇上以下的情況,可以由以下途徑查證:

  • 若懷疑死者曾經透過律師樓訂立遺囑,家屬便可以透過聘請律師,讓律師透過香港律師公會進行遺囑查冊,以查證死者是否在生前透過香港其他律師樓訂立遺囑。
  • 向遺產承辦處查詢:若遺囑指定的執行人已將遺囑提交遺產承辦處,家屬可在支付費用後向遺產承辦處索取蓋有法院印鑑的遺囑正式副本。
  • 如果死者並沒有透過律師樓訂立遺囑,建議向其他家屬查詢有可能存放死者遺囑的地方。如果死者曾經單獨或與別人租用銀行保險箱,家屬亦可以依照由民政事務總署所發出的指引,申請檢查保險箱,清理死者的遺物或取出遺囑(如有的話)。

檢查銀行保險箱的詳情可參考民政事務總署所發出的指引: https://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estates/popup/estate_deposit_summary.htm/

如果不幸遺失了遺囑正本,但只有副本,可以申請遺囑認證書嗎?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53條,如果遺失了遺囑正本,

申請人可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接納遺囑副本,申請人須以單方面申請,由於涉及法律程序,建議要諮詢法律意見及讓律師代為申請,如果申請成功,該命令通常會包含一項指示:即授予的遺產授予書是有限制的,直至原始遺囑或更具真實性的遺囑副本獲得驗證為止。 

如果遺失了遺囑正本及副本,還可以申請遺囑認證書嗎?

若遺失了遺囑正本及副本,可以嘗試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53條向法庭申請接納「其他證據中的遺囑」(即用其他方式證明遺囑存在)。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60條,法庭可能要求該申請以傳票提出或以其他方式向司法常務官、法官提出或以動議方式向法庭提出,由於涉及較複雜的法律程序,一般要律師代為申請。

由此可見,沒有透過律師訂立遺囑或遺失遺囑所衍生的麻煩有很多,因此妥當保存遺囑及持有一份「度身訂做」且又符合法律要求的遺囑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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