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立遺囑的好處有很多,例如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及傳承財產,避免紛爭等,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縱然定立了遺囑,若用詞不慎仍然可以引發遺產官非?
以下便會引用一個著明的香港爭產案,以闡明因用詞不慎而引發的法律糾紛。
2008年富商陳劍敦爭產案
香港著名富商陳劍敦於2008年逝世,臨終之前在律師的協助下定立中文遺囑,其中一個遺願是將 :「(我)名下所有(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的財產撥捐慈善機構」,其子女便因為「名下」二字對簿公堂,引起紛爭。
此案的爭議點是有關「亞非國際股份」的分配,陳劍敦的四名子女為爭產案的上訴人,認為遺囑中「名下」的意思只是以陳劍墩的名義註冊,而「亞非國際股份」是以其他人的名義註冊,因此「亞非國際股份」應從遺囑中剔除 (「狹義解讀」),並不需要根據遺囑的意願撥捐慈善機構。
但案件答辯人(陳劍敦的長女,本案唯一的遺囑執行人及遺產受托人) 卻認為,「名下」的解釋應該包括陳劍敦的所有資產,因此,縱然「亞非國際股份」不是以陳劍敦的名義註冊,但「亞非國際股份」的實益擁有權仍是陳劍墩資產的一部份 (「廣義解讀」)。
法庭裁決
經過查考中國古典中文含意及研究遺囑的解讀原則後,法庭指出遺囑的解讀原則為:「字詞必須結合前文後理來閱讀及理解,亦必須整體閱讀遺囑」,因而裁定遺囑應以「廣義解讀」較為合理,因此「亞非國際股份」需要根據遺囑的意願撥捐慈善機構。
本案結果反映不論遺囑有沒有含糊的地方,法庭仍可以接納外在證據以判斷其意思。
若遺囑定立時用詞不當,便可能引發意想不到的紛爭,因此定立遺囑時應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以避免無止境的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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