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服務常見問題

1. 什麼是信託?
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委託人(您)將資產(如現金、物業、股票等)合法轉移給 受托人(持牌信託公司),由受托人按照信託契約的條款管理,並在指定條件下分配給受益人(如家人、子女等)。
2. 為什麼中產人士應考慮設立信託?
- 資產保護 – 避免因債務、婚姻變動或訴訟影響資產
- 財富傳承 – 確保資產按意願分配,避免遺產爭議
- 稅務規劃 – 香港無資本增值稅、遺產稅,信託可優化稅務安排
- 隱私保障 – 信託安排不公開,比遺囑更具私密性
- 靈活管理 – 可設定條件(如子女成年後才領取資產)
3. 在香港設立信託有什麼優勢?
《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下,在香港設立信託的優勢:
- 香港信託沒有存續期的限制和沒有強制繼承權,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亦不能觸及放置在信託中的資產;
- 香港基於普通法體系,香港信託法是全球最現代及先進的法律系統之一;
- 香港擁有良好的金融、銀行及法律體系,在國際金融市場上享有盛譽;
- 香港擁有世界上對個人和公司最有利的稅務制度之一確保遺囑符合法律要求,並取得遺產認證書以正式開始處理遺產。
4. 哪些資產可以放入信託?
- 現金(港幣、外幣)
- 房地產(香港或海外物業)
- 股票、基金、債券
- 保險保單(人壽保險信託)
- 私人公司股權
5. 如何選擇受托人?
受托人應為香港持牌信託公司或私人銀行信託部門,確保合規管理。選擇時應考慮:
- 服務靈活性 – 能否按需求定制信託條款?
- 信譽與經驗 – 是否長期經營?有無監管記錄?
- 收費結構 – 設立費、年度管理費是否透明?
6. 設立信託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 確定需求 – 資產類型、受益人、分配條件
- 選擇受托人 – 持牌信託公司或私人銀行
- 簽訂信託契約 – 列明管理方式、受益人權利等
- 資產轉移 – 將資產合法轉移至受托人名下
- 後續管理 – 受托人按條款執行,定期匯報
7. 香港的信託公司一般收費是多少?
📊 基本收費結構
- 設立費(一次性)
- 標準範圍:5萬~30萬港元
- 年度管理費
- 費率:資產總值 0.3%~2%(設最低收費)
- 最低年費:1萬~5萬港元(即使資產規模小亦需支付)
- 大額折扣:資產超5000萬港元,費率可降至0.5%以下
⚖️ 資產門檻建議
- 成本效益分水嶺:資產規模建議 不低於500萬港元(否則管理費佔比過高)
- 移民應用參考:
→ 英國規劃:資產千萬港元以上較划算 (英國40%遺產稅)
→ 澳洲/加拿大:需千萬港元方具效益 (減少資本增值稅)
→ 英國規劃:資產千萬港元以上較划算 (英國40%遺產稅)
→ 澳洲/加拿大:需千萬港元方具效益 (減少資本增值稅)
📈 影響費用關鍵因素
| 因素 | 收費差異說明 |
| 資產類型 | 純金融資產(現金/股票)費用較低;含物業或跨境資產需+1萬~5萬港元/年 |
| 服務深度 | 主動管理(如投資決策、稅務規劃)加收0.2%~0.5%年費 |
| 機構類型 | 銀行系(如交銀信託)費率較高;獨立機構可能提供彈性方案 |
| 成立公司 | 成立公司管理特定資產,例如物業和業務等,減少管理費用 |
💰 額外潛在費用
| 項目 | 說明 | 參考金額 |
| 法律/顧問費 | 信託契約起草、稅務合規 | 3萬~8萬港元(一次性) |
| 資產轉移費 | 物業印花稅、股權過戶等 | 按政府規定費率計算 |
| 條款修訂費 | 修改受益人或分配條件 | 0.5萬~2萬港元/次 |
💡 費用優化建議
- 分階段注入資產:先設立基礎架構,後續逐步追加降低初期成本
- 組合服務套餐:選擇「信託+保險」整合方案
- 簡化信託條款:減少觸發條件(如年齡/學業要求)以控制管理複雜度
💎 重要提示
- 選擇 根據《信託公司條例》(Cap. 29) 所設立的信託公司需要持有的牌照以及TCSP持牌機構(信託公司條例更有監管)確保合規
- 簽約前需書面確認 所有附加費用
如需精確報價,可聯繫持牌信託公司提供資產清單及目的獲取定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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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收費 | 半價 (只供安心三寶客戶) | |
| 最低信託資產 | HK$50,000 | |
| 成立費 (一次性費用) | HK$39,000 | |
| Placehold | ||
| 行政及管理費 (每年) | 最低為 | 最低為 HK$3,900 |
| 現金等值資產 | 年度費用 | |
| ⚫ 不超過一千萬港元 | 0.30% p.a. | |
| ⚫ 超過一千萬港元 (而不超過三千萬港元) | 0.25% p.a. | |
| ⚫ 超過三千萬港元 (而不超過八千萬港元) | 0.20% p.a. | |
| ⚫ 超過八千萬港元 | 0.15% p.a. | |
| 非現金等值資產 | ||
| ⚫ 保險單(每張) | HK$3,900 | |
| ⚫ 其他資產 | 個別報價 | |
8. 我可否擔任自己信託的受託人?
法律答案:
❌ 不可。根據《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81條,個人不得擔任私益信託的受託人。
- 法理依據:此限制旨在確保資產管理符合《受託人條例》第II部規定的 謹慎責任原則(duty of care)
- 合規要求:受託人必須為 持牌信託公司 或 註冊信託機構(例如:持TCSP牌照的銀行、3E Accounting等專業機構)
9. 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TCSP) vs《受託人條例》註冊信託公司有何區別?
監管本質差異:
| 比較維度 | 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 | 《受託人條例》註冊信託公司 |
|---|---|---|
| 法律依據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 《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VIII部 |
| 核心目的 | 規範反洗錢(AML)合規操作 | 確保信託有效性及受託人履責 |
| 適用範圍 | 公司秘書、提名股東等「信託或公司服務」 | 專注信託資產管理及分配 |
| 資本要求 | 無最低註冊資本 | 須為香港公眾公司,最低發行股本 HKD 300萬 |
| 法律責任 | 違反AML規定最高罰款 HKD 100萬/監禁2年 | 違反信託義務須民事賠償 |
關鍵結論:
- TCSP牌照 = 取得提供商業信託服務的 入場資格(側重AML合規)
- 《受託人條例》註冊 = 取得擔任專業受託人的 法律授權(側重信託治理)
注意:常見問題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情況請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參考 Ask.Legal AI 法律分析助手 https://ask.leg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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