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設照顧計劃是什麼?
A. 預設照顧計劃
對許多人來說,「家」總是意義非凡的。我們都想盡己所能來為家人帶來最好的一切,想確保自己所愛的人能獲得生活保障、活得快樂並得到充分的照顧。
談到愛護家人,我們往往首先想到「與家人共聚一堂喫飯喝茶」、「在節慶日子時送出禮物」等行動。然而,甚少人知道自己的臨終安排竟也會密切地影響到家人的福祉。的確,死亡是華人社會中的禁忌話題,人們都不約而同地對次避而不談。但事實上,無人能躲過死亡。與其負面看待必然的命運,倒不如積極地正視現實,預先打點好有關死亡的安排。個人的離去必然會深深地影響我們最珍愛的人,所以妥善處理臨終安排是尤為重要的。而除了死亡以外,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也會給我們的家庭帶來很大的負擔——而「預設照顧計劃」正正能發揮它的核心作用,並在困難時期中為您的家人卸走大部分的壓力。
1. 預設照顧計劃是什麼?
預設照顧計劃是您與您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家庭成員或照顧者之間的溝通過程,當中將會討論您希望未來在您精神不健全且無法再做出決定的時候獲得怎樣的臨終護理。您可以表達您的價值觀、生活目標,以及對未來護理、醫療決定、保健決定或個人護理的治療偏好,或是預先指示拒絕維持生命的治療。
2. 如何記錄預設照顧計劃?
以下法律文件與預設照顧計劃的制訂過程息息相關:
- 預設醫療指示 – 也稱為「生前預囑」、「拒絕治療的預先決定」 (“ADRT”) 或「不作心肺復甦術指示」 (“DNR”),以表明您對未來醫療護理的個人偏好。目前,香港沒有任何關於預設醫療指示的法規或案例法。不過,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拒絕維生治療的預設指示一般都被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雖然香港並無相關法例,但個人可以自由地作出自己的預設醫療指示。
- 持久授權書 –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也稱為持久代理書、持續授權書等。這份文件可在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任命一名授權人來管理您的財務事務。在香港,人口老化和老人癡呆症(認知障礙症)的患者越來越多,因此持久授權書的意義也越顯重大。
根據香港《持久授權書條例》(第 501 章),持久授權書 (“EPA”) 是為一份法律文件,它允許授權人(即希望將其授權書授予某人的人)在精神上仍有行為能力時委任一名受權人,而該受權人便可以在授權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代為處理其財務事宜。
- 遺囑 – 遺囑將會在您死後將您的財產分配給您所愛的人。在香港,遺囑是根據《遺囑條例》(第 30 章)所訂立的遺囑法律文件,當中規定了一個人去世後如何分配其資產。任何 18 歲以上的人都可以訂立遺囑。
準備好這三份文件有助於減少您的親人在危機時期可能面臨的壓力、財務問題、生死抉擇和糾紛。 這三份文件不但保障您的家人,甚至更能讓他們高枕無憂,故辦理這些文件可謂至關重要。雖然大多數人都知道訂立遺囑的重要性(就算沒有立遺囑),但很少有人考慮過或甚至聽說過預預設醫療指示或持久授權書,而這兩份都是有關臨終安排的重要文件。
B. 預設醫療指示
1. 預設醫療指示是什麼?
預先指示是一份聲明,通常以書面形式記載。通過這份聲明,聲明人可以在其精神上有行為能力的時候,預先表明他們希望在未來不再有精神上的行為能力時接受或拒絕何種醫療和個人護理。 它清晰地列出了不同的可能性,說明如果您病重、患有疾病並且無法傳達您的醫療護理意願時,您將如何接受治療。
患病的時候,您希望在醫院、養老院還是在家裡得到照顧?在什麼情況下,您或會希望醫護人員停止對您進行搶救?在什麼情況下,您或寧願加速您的死亡,也要拒絕維持生命的治療?您可以透過預設醫療指示把這些意願列明,這樣您的家人日後就不需要作出此等艱難的決定了。
2. 預設醫療指示的合法性
此類醫療指示的法律地位會因為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而不盡相同。例如,當緊急情況出現,病人要求不進行心肺復蘇術的醫療指示在不同地方也會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預設醫療指示並不一定伴隨著法律約束力,具體情況乃取決於司法管轄區。不過,醫生通常都會遵循病人所述之意願,如果該意願違背醫生的專業信念,醫生或會將該案件分配給另一位醫生。
3. 預設醫療指示的手續
為了文件的有效性,預設醫療指示必須符合當地有關公證或見證人的要求方能有效。例如,見證人不得是以下文件中的受益人——
- 預設醫療指示的制訂者的遺囑; 或
- 預設醫療指示的制訂者持有的任何保險單; 或
- 預設醫療指示的制訂者或其代表制訂的任何其他文書。
不同的地方可能會有特定的當地要求,例如,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或會其中一名見證人必須是醫生等。因此,請在制訂文件前先諮詢當地律師,因為每個司法管轄區可能不盡相同。另外,您還可能需要註冊該文件,以告知醫護人員有關這份預設醫療指示的存在。
C. 持久/ 持續授權書
1. 什麼是持權書?
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對這份文件有不同的稱呼。它之所以被稱為「持久/ 持續授權書」 (“EPA”) ,是因為一旦授權人(即希望將其授權給他人的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大多數的授權書都會自動失效,而 EPA 將在授權人隨後喪失精神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持久授權書是在授權人仍有精神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訂立的法律文書,以委任一名受權人在授權人隨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代為處理其事務。這與預設醫療指示不同,持久授權書適用於您可能尚未準備好作出預先的醫療決定,但希望其他人在適當的時候替您做出決定的情況。
2. 持久授權書的合法性
請注意,您應該確認您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是否已制定了相關法律,以確保當授權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持久授權書將保持有效性,並且可以繼續賦予受權人在授權人無精神行為能力時,代為處理他/ 她的事務的權力。
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您可以提前制訂兩種主要類型的持久授權書,以處理在喪失行為能力或缺乏做出決定的心智能力的情況下有什麼安排:
(a) 透過持久授權書任命一名(或更多)受權人代為作出醫療、個人護理或治療決定
(b) 持久授權書以為人一名(或更多)受權人代為作出財務決策
後者對於您還活著但無行為能力(即遺囑不會生效)的情況尤其重要。通過持久授權書,代表您行事的授權人將能輕鬆簡易地訪問您名下的銀行賬戶、儲蓄賬戶、退休金或其他金融賬戶。
請注意,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授予受權人廣泛的權力來管理授權人的所有事務的持久授權書是合法的;然而,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廣泛的權利也可能會使持久授權書無效。就此,我們建議您不妨尋求相關的當地法律意見。
另外,如果持久授權書是在授權人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才會生效的話,則受權人可能會被要求證明授權人缺乏精神行為能力。
D. 遺囑和見證
1. 遺囑是什麼?誰可以制訂遺囑?
遺囑規定了一個人死後其資產的分配方式。任何年滿 18 歲的人都可以立遺囑。遺囑不僅僅是為富人準備的——社會上大部分的成年人都沒有制訂遺囑,但其實每一個擁有資產的人都應該準備一份遺囑。 無論您有多少資產,遺囑都可以確保您的房地產和個人財產能歸於您所指定的家人或朋友。如果您擁有一間企業,遺囑便可以確保您的企業能被順利地進行法律轉移;如果您已婚或有未成年子女,您可以根據香港的《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 13 章)第 6 條,透過訂立遺囑來委任任何人於其去世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安排在孩子成年前的監護問題,確保您的孩子在您離世後得到良好的照顧。
2. 如果您沒有留下遺囑會如何?
在大多數普通法國家,如果一個人在死後留下遺囑,他或她就被稱為「有遺囑者」。根據遺囑,「遺囑執行人」將被授予代表遺產的「遺囑認證」,該「遺囑認證」會立即生效。
如果死者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去世,他或她則被稱為「無遺囑者」。逝者的家屬需要向法院申請一封「遺囑管理書」,而當中可能會牽涉一個繁瑣的過程,並為亡者的家屬帶來龐大的壓力。而且,資產的分配和遺產管理者的身分也將受無遺囑法的管轄,這可能與您的預期或期望的大相逕庭。
例如,大多數人認為當自己離世後,他/ 她的一切資產都會歸於他/ 她的配偶。然而,例如香港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第4 (4)(bii) 條中所規定,如果死者留有配偶而無遺下後嗣或父母,則死者的剩餘遺產中將有一半會歸於全血親兄弟姊妹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此外,近親可優先向法院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不過這管理人不一定是死者信任的人。
3. 有遺囑的九大好處
https://awesumcare.com/2022/08/17/立遺囑的好處/
4. 如何制訂一份遺囑?
您可以找專業的律師為您準備遺囑,尤其當您的遺囑具有一定的複雜性的時候,由律師協助草擬的遺囑將能避免日後產生有關遺囑的爭議(例如二婚家庭的遺囑爭執)。找律師制訂遺囑的好處如下:
- 通常律師在草擬遺囑方面更有經驗;
- 如果有必要(在立遺囑人死後)證明立遺囑人在準備和簽署遺囑時的意願和精神能力,律師可以作證;和
- 律師可以見證、保存和登記遺囑,並且可以在死後出示遺囑。
您也可以選擇自行制訂遺囑來節省律師費,尤其當您的遺囑指示是簡單直接的。遺囑不需要講究法律,也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的紙張,或由律師簽字蓋章。一份遺囑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便有效:
- 它清楚地說明了您在分配遺產方面的意圖;
- 您在兩個同時在場的獨立見證人面前簽署了該遺囑並註明了日期,而且這些證人不是遺囑的受益人;和
- 您有制訂遺囑的精神能力,並且制訂當時並沒有受到任何不當的影響或脅迫。
遺囑應遵循以下手續(某些司法管轄區可能有不同的數字或年齡要求,請自行向當地律師查詢):
- 您的所有意圖都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 遺囑應由您簽名,而且也應該由兩名同時在場的見證人(見下文)見證並簽名;
- 您和見證人的簽名應該放在遺囑的最後;
- 遺囑應在簽署前註明日期;
- 兩位見證人應(一)年滿 18 歲,以及(二)不是遺囑的受益人。如果遺囑受益人或其配偶為遺囑作證,那麼遺囑中對受益人的贈與將被取消;
- 不過,遺囑執行人則可以是遺囑的受益人。
5. 準備遺囑時應該考慮的事項
準備遺囑的第一步是收集資訊。您應保留現有的遺囑、信託、離婚判決書、婚前協議和任何其他可能影響您的遺囑的法律文件的副本。如果您決定自行訂立一份遺囑,您可以準備好上述所有資料以製作遺囑。如果您覺得讓律師來做更合適,您需要帶備上述資料,及任何其他有用的資料並交給律師。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如果涉及一些外國因素,那麼應該由哪個司法管轄區來管轄遺產的管理和繼承。例如,死者可能在外國擁有財產,又或者外國人可能在他的居籍以外的國家擁有財產。一般來說,以下規則將適用於普通法管轄區:
- 「房地產」/ 「不動產」(如房屋、公寓、建築、土地、房地產)受財產所在地的法律管轄。
- 「個人財產」/ 「動產」(如金錢、股票、個人物品)由死者死亡之日的居住地的法律管轄。
因此,一個人不僅要在居籍地擁有一份遺囑,最好更要在他/ 她擁有不動產的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一份遺囑。
請確保您定期審視您的遺囑,以確認您的遺囑能充分反映您的意願。還請確保您的家庭成員和您的遺囑執行人知道您的遺囑的存放位置,方便相關人士日後的管理。
如果您要在香港起草遺囑,您應遵循《遺囑條例》(第30章)第 5 和第 10 條所規定的要求。要求概述如下:
- 您的所有意圖都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 遺囑將由您或您在場並由您指示的人簽署(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您無法簽署,否則不建議以後者方式簽署);
- 您和見證人的簽名最好放在遺囑的最後;
- 遺囑應在簽署前註明日期;
- 您的簽名應該由兩名同時在場的人(並年滿 18 歲)見證,然後由他們在您的遺囑上簽名;和
- 見證人及其配偶不應成為您遺囑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或其配偶對遺囑進行了見證,那麼您在遺囑中對受益人的贈與將被取消。
E. 總結
由是觀之,遺囑和預設照顧計劃應適用於處於各個生命階段的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 遺憾的是,社會上很少人意識到這一點,並且只有少數人準備了這些文件。遺囑和預設照顧計劃可以減少家庭的糾紛、壓力和焦慮,並可以確保老年時和臨終時的護理方式符合自己的意願。
儘管上述信息適用於大多數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但您或希望諮詢您當地的律師,了解是否有任何適用於您當地的司法管轄區的特定規則。
請注意,這是對普通法的立場的一般摘要,並不構成法律建議。由於每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可能不同,您或希望與您的律師作進一步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