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與婚姻狀況改變的關係
近日著名藝人染病辭世令人惋惜,並遺下一對年幼子女,公眾對其遺產及子女的撫養權分配大為關注,那究竟在香港,婚姻狀況的改變會對遺囑的效力有什麼影響?
在結婚之前訂立的遺囑
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 第14條,如果結婚之前已經訂立了遺囑,在結婚之後所訂立的遺囑會自動失效,除非訂立遺囑者在訂立遺囑時,正預期與某人締結婚姻,而且其意願是不欲該遺囑因該段婚姻而撤銷,否則的話,一般建議在結婚之後,需要重新訂立一張新的遺囑。
在結婚之後訂立遺囑,但不幸離婚
若訂立遺囑者在立遺囑後離婚,在婚姻之內所定立的遺囑未必會自動失效,但要注意的是,在遺囑內涉及前夫或前妻繼承遺產部份會自動失效 (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若然離婚,遺囑的意願仍然會將該部份的遺產贈予前夫或前妻)。在此情況下,最好訂立新的遺囑,並將舊的遺囑撕毁,減少爭拗。
遺囑中的未成年子女安排
若有未成年子女,在訂立遺囑之時,可以在遺囑中列明子女的監護人,但是要注意的是,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3章) ,若子女其中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不幸離世,其另外一方便會自動成為子女的監護人(除非法庭在其父母的離婚訴訟中認為,另一方的生父或母不適合作為子女的監護人),若訂立遺囑者在遺囑中已經委任一人(例如:現任丈夫或妻子)作為子女的監護人,法庭可以根據遺囑的遺願,委任2位監護人,作為共同監護人(即遺囑中指明的監護人+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但是,如果2位監護人認為對方不適宜擁有該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各方亦有權力向法庭爭取移除其監護權,當然法庭會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考慮依歸。
離婚對沒有訂立遺囑者的影響
若沒有訂立遺囑,不幸離婚後辭世,在法庭頒布離婚的絕對判令之前,該配偶仍然可以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73章),以第一順位承繼其財產,因此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紛爭,訂立遺囑讓法庭依據親人意願處理財產尤為重要。
什麼是安心三寶?
安心三寶是一個社企及非牟利機構,志在協助大眾以合宜的價錢製作安心三寶(即遺囑(平安紙)、預設醫療指示、持久授權書),令大眾在處理身後事時能安心放心,祝福家人。
免責聲明:本文章提供的信息是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僅供初步參考,不應被視為法律意見,對於任何人因本文章的内容而造成任何損失和/或損害,本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