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香港家庭在內地置業,為方便太太、子女或父母居住。但不少人忽略一個關鍵:內地的繼承法與香港不同,若沒有立遺囑,物業分配可能完全不符合自己原本的心意。以下是一個真實例子:
📌 個案背景
- 張先生在內地購入物業,由太太和兒子長期居住。
- 他的父母健在,自己沒有立遺囑。
- 一般而言,個人財產會以死者居籍地的法例來分配,而物業則會以物業所在地的法例來分配。
📌 發生的情況
- 張先生突然離世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繼承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 結果:太太和兒子合共只能承繼一半,另一半由父母承繼。
- 張先生父親隨後離世
- 父親的繼承份額,轉而由他的子女(即死者的弟弟妹妹)繼承。
- 於是,太太與兒子要和小姑、叔伯們共同持有物業。
- 現實問題出現
- 太太與兒子本來是唯一居住者,卻因只有一半產權,無法單方面保留物業。
- 最終不得不把物業賣出,再把一半資產分給死者的弟妹,導致 失去居所。
📌 啟示
這個個案凸顯了一個殘酷現實:
- 沒有遺囑 = 遺產按法律自動分配,父母必定分到份額。
- 父母再去世 → 份額會落入兄弟姊妹手中,太太與子女可能失去安居之所。
- 即使生前再三交代「物業留給太太兒子」,沒有書面遺囑 → 法律上不會承認。
📌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以上的個案,張先生的內地物業會分成四份,由父母、太太和兒子各一份。因此太太和兒子只得一半業權。
✅ 建議
- 立遺囑:明確寫明物業由太太和兒子全數承繼,避免業權碎片化。最後物業有多位業主,難以一致行事。
- 跨境規劃:香港人在內地置業,可以選擇只立 香港遺囑 或同時立 香港遺囑 + 內地遺囑,兩地法律有效。
- 專業見證:遺囑必須符合內地法律形式(書面、自書或公證遺囑),否則可能被法院判無效。
- 提前規劃:如果居籍是在國內,不僅是房產,銀行存款、投資賬戶等資產同樣涉及。
🏠 總結
這個例子清楚告訴我們:「白頭人送黑頭人」是現實風險。死者英年早逝,遺下妻兒,已經非常悲慘。若沒有遺囑,太太與兒子可能被迫與死者其他的家族成員「共享」甚至失去物業。
👉 因此,凡是香港人在內地擁有物業或已移居內地,都必須 及早立遺囑,才能保障配偶與子女的居住權與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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