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聯名物業(co-ownership)十分普遍,包括夫妻共同置業、家庭成員合購或投資者共同持有。然而,若其中一位業主喪失精神行為能力(MIP),而又沒有簽立《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大部分物業相關事務便無法進行,甚至可能完全停擺。
本文將以清晰易讀方式解構:
-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俗稱「長命契」)
- 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並探討在無 《持久授權書》 的情況下,一名業主喪失行為能力時,能否:
- 出租物業
- 出售物業
- 終止租約、驅逐租客
一、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俗稱長命契)——需全部業主同意
法律特點(SEO:長命契、Joint Tenancy)
- 權益不可分割(Undivided Share)
- 生存者權利(Right of Survivorship):一方去世後,權益自動轉移給其他業主,不會成為遺產
- 任何重大處置必須全部業主一致同意
- 香港大部分夫妻聯名物業均屬「長命契」
若其中一位業主喪失行為能力(無 《持久授權書》)會如何?
需要向法院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委任的產業受托監管人委員會(Committee)管理該人士財產。
(1)能否出租物業?
需要到法院申請,但程序非常漫長:
- 所有業主必須一致同意
- 喪失能力者 → 委員會須向法院申請批准
- 法院會審視:是否符合當事人最佳利益?
(2)能否出售物業?
需要到法院申請,但程序非常漫長:
- 售樓涉及重大資產處置 → 必須法院批准
- 法院會審查:
- 是否對該人士經濟有利?
- 是否影響其居住需求?
- 是否有其他更好的選擇?
司法程序往往需時 數月至一年以上。
(3)能否終止租約或驅逐租客?
屬重大決定 → 必須全部業主同意
喪失能力者 → 委員會需獲法院批准後方可決定
二、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可獨立處分份額,但實務上極具挑戰
法律特點
- 每位業主擁有獨立份額(例如 50%、25%)
- 沒有生存者權利:其份額會按遺囑/無遺囑繼承法處理
- 業主可單獨出售或出租其份額,不需其他業主同意
若業主喪失行為能力(無 《持久授權書》)
同樣要由法院委任委員會處理其份額,並且所有重大行為必須獲法院批准。
(1)能否出租?
視乎出租範圍:
- 出租份額理論上可行,但市場極少租客願意接受
- 若要出租整個單位 → 必須所有業主同意
- 喪失能力 → 委員會須先獲法院批准
(2)能否出售份額?
可以,但常見問題包括:
- 分權共有出售份額普遍大幅折讓(市場買家極少)
- 委員會出售任何資產 → 必須法院批准
(3)能否終止租約或驅逐租客?
- 若租約涵蓋整個物業 → 必須全體業主同意
- 若租約只涵蓋該業主份額 → 可獨自行事(喪失能力 → 委員會須經法院批准)
三、法院的角色:以該人士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
法院審批物業處置時會檢視:
- 該人士的生活需要及財務狀況
- 出售/出租是否合理
- 是否對其長遠利益造成影響
即使法律上可行,若法院認為不利於該人士,亦可拒絕批准。
四、常見誤解:聯名物業可由其他業主代簽?
很多人對聯名物業有以下錯誤的誤解:「反正是聯名物業,其他業主簽名就可以。」
事實上:
- 任何重大決定都不能跳過喪失能力的業主
- 沒有 《持久授權書》 → 必須走委員會 + 法院程序
- 整個程序費時、昂貴,甚至可能令物業無法出售/無法續租/無法驅逐租客
五、結論:聯名物業失去行為能力後,處理權並非自動落在其他業主
(1)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 / 長命契)
- 出租/出售/終止租約 → 全體同意
- 喪失能力者 → 委員會需向法院申請批准
- 最多程序、最不靈活的持有方式
(2)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 可單獨處分份額,但較難找到買家或租客
- 喪失能力 → 委員會 + 法院批准仍不可避免
(3)最有效的預防方案:及早簽立《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 能讓你:
- 避免日後走繁複法院程序
- 由信任的人即時處理物業事務
- 確保家庭、租客及投資安排保持順暢
本文章提供的信息是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僅供初步參考,不應被視為法律意見,對於任何人因本文章的内容而造成任何損失和/或損害,本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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