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名物業其中一位業主喪失行為能力又無持久授權書——能否出租、出售或終止租約?

在香港,聯名物業(co-ownership)十分普遍,包括夫妻共同置業、家庭成員合購或投資者共同持有。然而,若其中一位業主喪失精神行為能力(MIP),而又沒有簽立《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大部分物業相關事務便無法進行,甚至可能完全停擺。

本文將以清晰易讀方式解構:

  • 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俗稱「長命契」)
  • 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並探討在無 《持久授權書》 的情況下,一名業主喪失行為能力時,能否:

  • 出租物業
  • 出售物業
  • 終止租約、驅逐租客

一、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俗稱長命契)——需全部業主同意

法律特點(SEO:長命契、Joint Tenancy

  • 權益不可分割(Undivided Share
  • 生存者權利(Right of Survivorship:一方去世後,權益自動轉移給其他業主,不會成為遺產
  • 任何重大處置必須全部業主一致同意
  • 香港大部分夫妻聯名物業均屬「長命契」

若其中一位業主喪失行為能力(無 《持久授權書》)會如何?

需要向法院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委任的產業受托監管人委員會(Committee)管理該人士財產。


1)能否出租物業?

需要到法院申請,但程序非常漫長:

  • 所有業主必須一致同意
  • 喪失能力者 → 委員會須向法院申請批准
  • 法院會審視:是否符合當事人最佳利益?

2)能否出售物業?

需要到法院申請,但程序非常漫長:

  • 售樓涉及重大資產處置 → 必須法院批准
  • 法院會審查:
    • 是否對該人士經濟有利?
    • 是否影響其居住需求?
    • 是否有其他更好的選擇?

司法程序往往需時 數月至一年以上


3)能否終止租約或驅逐租客?

屬重大決定 → 必須全部業主同意
喪失能力者 → 委員會需獲法院批准後方可決定


二、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可獨立處分份額,但實務上極具挑戰

法律特點

  • 每位業主擁有獨立份額(例如 50%、25%)
  • 沒有生存者權利:其份額會按遺囑/無遺囑繼承法處理
  • 業主可單獨出售或出租其份額,不需其他業主同意

若業主喪失行為能力(無 《持久授權書》)

同樣要由法院委任委員會處理其份額,並且所有重大行為必須獲法院批准。


1)能否出租?

視乎出租範圍:

  • 出租份額理論上可行,但市場極少租客願意接受
  • 若要出租整個單位 → 必須所有業主同意
  • 喪失能力 → 委員會須先獲法院批准

2)能否出售份額?

可以,但常見問題包括:

  • 分權共有出售份額普遍大幅折讓(市場買家極少)
  • 委員會出售任何資產 → 必須法院批准

3)能否終止租約或驅逐租客?

  • 若租約涵蓋整個物業 → 必須全體業主同意
  • 若租約只涵蓋該業主份額 → 可獨自行事(喪失能力 → 委員會須經法院批准)

三、法院的角色:以該人士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

法院審批物業處置時會檢視:

  • 該人士的生活需要及財務狀況
  • 出售/出租是否合理
  • 是否對其長遠利益造成影響

即使法律上可行,若法院認為不利於該人士,亦可拒絕批准。


四、常見誤解:聯名物業可由其他業主代簽?

很多人對聯名物業有以下錯誤的誤解:「反正是聯名物業,其他業主簽名就可以。」

事實上:

  • 任何重大決定都不能跳過喪失能力的業主
  • 沒有 《持久授權書》 → 必須走委員會 + 法院程序
  • 整個程序費時、昂貴,甚至可能令物業無法出售/無法續租/無法驅逐租客

五、結論:聯名物業失去行為能力後,處理權並非自動落在其他業主

1)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 / 長命契)

  • 出租/出售/終止租約 → 全體同意
  • 喪失能力者 → 委員會需向法院申請批准
  • 最多程序、最不靈活的持有方式

2)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 可單獨處分份額,但較難找到買家或租客
  • 喪失能力 → 委員會 + 法院批准仍不可避免

3)最有效的預防方案:及早簽立《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 能讓你:

  • 避免日後走繁複法院程序
  • 由信任的人即時處理物業事務
  • 確保家庭、租客及投資安排保持順暢

本文章提供的信息是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僅供初步參考,不應被視為法律意見,對於任何人因本文章的内容而造成任何損失和/或損害,本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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