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已婚並育有子女的人士認為:「即使我沒有立遺囑,法律也會把財產留給太太和孩子,應該沒有大問題。」
法律確實設有無遺囑繼承制度,但法定分配方法未必符合一個家庭的真正需要。
最常見的誤解,是以為配偶會取得全部遺產,再由配偶日後照顧子女。事實上,如果死者同時遺下配偶及子女,配偶一般需要與子女分享遺產。
沒有遺囑,配偶可以取得多少?
如果死者沒有留下有效遺囑,同時遺下配偶及子女,配偶一般可以先取得:
- 死者的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的港幣50萬元;以及
- 扣除港幣50萬元後,餘下遺產的一半。
- 其餘一半由子女按照法定規則分配。
即使子女最初同意讓母親繼續居住,將來如果其中一名子女離婚、破產、欠債或急需資金,住宅仍可能成為爭議焦點。
配偶取得全部財產後,子女未必最終受惠
很多人打算把全部遺產直接留給配偶,並相信配偶離世後,財產自然會轉給子女。
但配偶取得財產後,原則上可以自行處置,包括:
- 再婚;
- 重新訂立遺囑;
- 把財產送贈新伴侶;
- 出售或抵押物業;
- 作出高風險投資;
- 因詐騙而損失資產。
因此,把全部財產留給配偶,再希望配偶將來把財產留給子女,只是一項期望,並不是對配偶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安排。
案例一:配偶再婚後,子女沒有取得原有財產
何先生與已故前妻育有四名子女。何先生其後再婚,並在遺囑中把家庭住宅及所有投資直接留給第二任妻子。
何先生離世後,第二任妻子取得全部資產。她並重新訂立遺囑,把大部分財產留給自己與前夫的兒子。結果是,李先生與前妻多年累積的家庭財產,最終可能轉到另一個家庭。
終身居住權:保障配偶,同時保留物業給子女
如果立遺囑人的真正意願是:
- 配偶在生時可以繼續居住;
- 子女不能在配偶在生時強迫出售物業;
- 配偶不能把整項物業送給新伴侶;
- 配偶離世後,物業最終由子女取得;
便可以考慮在遺囑中設立終身居住權或終身權益。
較準確的法律結構通常是:
- 由遺囑執行人或受託人持有物業;
- 配偶在生時享有終身居住權或其他終身權益;
- 子女取得物業的剩餘權益;
- 配偶離世或指定條件發生後,物業正式轉給子女。
香港法律容許立遺囑人向配偶作出完整饋贈,亦可只給予配偶終身權益。
案例二:配偶可以終身居住,最終業權歸子女
黃先生有第二任妻子,並與前妻育有兩名成年子女。他希望:
- 第二任妻子在生時可以繼續居於家庭住宅;
- 妻子不會因子女要求而被迫遷出;
- 妻子再婚後,住宅不會轉到新丈夫名下;
- 妻子離世後,住宅由兩名子女平均取得。
黃先生可以在遺囑中設立遺囑信託,由受託人持有住宅,並給予妻子終身居住權。
不過,遺囑不能只簡單寫上「太太可以住到離世」。還應清楚處理:
- 管理費、差餉、地租及維修費由誰支付;
- 配偶是否可以出租物業;
- 配偶搬入院舍後如何處理;
- 配偶長期移居海外後權益是否繼續;
- 物業可否出售並購買較小的替代住宅;
- 配偶再婚後是否仍享有居住權;
- 如果物業嚴重失修,誰負責大額維修;
- 如果子女先於配偶離世,其權益由誰取得。
涉及未成年受益人或終身權益時,遺產承辦一般需要至少兩名個人代表,或者由信託法團參與處理。
未成年子女需要委任監護人或信託安排
如果子女未滿18歲,他們不能自行管理大額遺產。
父母應在遺囑中考慮:
- 誰擔任子女監護人;
- 誰管理子女的遺產;
- 是否由不同人士分別照顧子女及管理財產;
- 子女何時取得遺產;
- 如何支付教育、醫療及生活費;
- 是否容許受託人購買住宅供子女居住;
- 子女在取得遺產前離世,資產應如何處理。
遺囑可以規定,子女在21歲或其他指定年齡才取得全部遺產,並授權受託人在此之前支付合理的生活、教育及醫療開支。
有特殊需要的子女,更要考慮長期信託
子女有特殊教育需要、自閉症、發展障礙或其他長期照顧需要,並不必然代表其在法律上缺乏精神行為能力。
但父母仍應評估子女是否:
- 適合一次過管理大額金錢;
- 容易受到詐騙或不當影響;
- 需要長期住宿或醫療支援;
- 能否自行處理物業、投資及合約;
- 是否需要由受託人定期支付生活費。
在這些情況下,信託可能比在子女18歲時一次過交付全部遺產更加合適。最近有一些特殊需要子女因缺乏照顧而去世的悲劇,如果有信託公司加上一些慈善機構的幫助,可能會減少悲劇的發生。
成年子女未必適合共同持有同一物業
把物業平均分給所有子女,看似公平,但可能造成:
- 一名子女希望自住,另一名子女希望出售;
- 一名子女支付維修費,另一名拒絕;
- 一名子女離婚或破產;
- 一名子女急需現金;
- 子女離世後,再由其配偶及下一代共同繼承;
- 一個物業最終由多人共同持有。
最近有案例兩兄弟共同承繼一物業。由於兩兄弟不和,哥哥住進物業並不肯向弟弟付一半市值租金,最後弟弟要以低市價超過一半的價錢,出售一半業權。
案例三:每名子女分別取得一項資產
伍先生有兩名成年子女,名下有:
- 物業甲:價值港幣800萬元;
- 物業乙:價值港幣600萬元;
- 人壽保險:港幣200萬元。
伍先生可以考慮:
- 把物業甲留給長子;
- 把物業乙留給女兒;
- 把港幣200萬元保險利益留給女兒,補償物業價值差距。
這通常比讓兩名子女各自取得兩項物業的一半更容易管理。
有內地或海外物業,更應及早安排
香港法院的遺產承辦司法管轄權一般只涵蓋香港境內的遺產。內地、澳洲、加拿大、英國或其他地方的物業,通常需要按照資產所在地的法律及程序另行處理。在內地的法定繼承制度下,配偶、子女及父母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的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涉外法定繼承,內地不動產一般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因此內地物業很可能業權會分散到配偶及子女以外的親屬,最好先定立遺囑避免業權碎片化。
即使已有香港遺囑,也應檢視:
- 遺囑是否涵蓋海外資產;
- 是否需要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分別立遺囑;
- 不同遺囑會否互相撤銷;
- 海外資產是否涉及稅項;
- 遺產是否有足夠現金支付海外承辦費用。
海外受益人:沒有足夠現金支付遺產稅或資本增值稅
跨境遺產規劃還要注意稅項及流動資金。
香港已取消遺產稅,適用於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離世的人士。但其他地方可能有:
- 遺產稅或繼承稅;
- 遺產認證費或法院費;
- 日後出售繼承資產時的資本增值稅。
案例:知名演員把現金捐出,女兒卻沒有現金處理遺產
以下是一個根據海外歷史遺產規劃情況改編的例子。一名知名演員在遺囑中:
- 把所有現金捐給慈善機構;
- 把物業、公司股份及其他非現金資產留給居於海外的女兒。
遺產帳面價值很高,但所有現金已經捐出。當遺產需要支付當時適用的稅項、法律費、估值費及行政費時,女兒卻沒有足夠現金處理。她可能需要:
- 自行借款;
- 在不理想的時間急售資產。
這個案例的重點不是不要捐款,而是訂立遺囑時必須保留足夠流動資金。亦可以考慮買足夠的人壽保險支付稅項。
目前香港沒有遺產稅,但若受益人居住在其他地方,可能要繳付海外的遺產稅(例如英國是40%):遺產規劃不能只看資產總值,還要計算實際需要支付的稅項及費用。
加拿大和加拿大雖然沒有遺產稅,受益人日後出售繼承所得資產時,也可能涉及資本增值稅。
沒有遺囑的主要後果
已婚並有子女的人士不立遺囑,可能出現:
- 配偶不能取得全部遺產;
- 配偶需要與子女共同持有物業;
- 家庭住宅可能需要出售;
- 未成年子女的遺產缺乏合適信託安排;
- 無法自行指定遺囑執行人及受託人;
- 特殊需要子女可能一次過取得不適合其管理的資產;
- 前段婚姻子女未必受到保障;
- 配偶再婚後,資產可能流向另一家庭;
- 海外資產可能沒有足夠現金支付稅項及費用。
結語
已婚並有子女的人士立遺囑,不只是決定「配偶多少、子女多少」。
還需要考慮:
- 配偶是否可以繼續居住;
- 子女何時取得遺產;
- 誰負責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 如何保障特殊需要子女;
- 如何避免多名子女共同持有物業;
- 如何防止再婚後家庭資產改變流向;
- 海外遺產是否有足夠現金支付稅務及行政費用。
一份好的遺囑,應同時保障配偶的生活及子女的長遠利益。
文:陳啟川律師 (安心三寶)
本文只供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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